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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6日上午8点35分【编者按】今年5月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千企千村扶助行动电视电话会,并出台了《陕西省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实施意见》,将动员组织4000-5000个规格以上企业,针对全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000元以下的8413个低收入村逐步分批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这是近年来继千村移民搬迁工程、千村互助资金项目之后,我省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的又一个战略举措,无疑对加快我省扶贫开发工作进程又注入了一支“强心剂”。那么,为何要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如何确保该行动能够顺利实施,取得实效?近日,记者走访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贺昌信。
开展千企千村结对帮扶
加快我省贫困地区农民增收步伐
——访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贺昌信

问:我省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1年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特别是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和全省“三农”工作一样,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全省共有504万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截至2009年底,贫困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3020元,比上年增长15.7%,增幅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尽管成绩令人欣喜,但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省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8.9%,扶贫开发重点县数量居全国第二,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的问题依然突出。据省级有关部门调查统计,2009年,全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村还有8413个。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任务仍非常繁重。因此,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扶贫开发步伐,不仅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也很有可能拖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后腿。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弱化自身所承担的责任,而是要通过新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组织、引导和协调。可以说,走出一条“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路子,这既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实际,又顺应了广大群众和企业的意愿,必将推动我省新一轮扶贫开发向纵深发展,从而大大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并实施的。
问:我省在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之前,已经开展了省级“两联一包”活动,这两者之间是否矛盾?
答:两者并不矛盾。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是对省级“两联一包”活动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做法的完善与深化,是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和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实施该行动就是为了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改变过去面上单一的政府为主的扶贫模式为政府与企业联动的双向扶贫行为。省上也明确要求,参扶企业的工作不是单一的搞修路架桥,今年我省将首批组织2620家规模以上企业,以带项目、带技术、带信息、带市场等方式结对帮扶3000个低收入村,三年内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自然增长的基础上再增收1000元。
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既是政府的决策,也是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新的形式回报社会的积极愿望。近年来,已有不少企业自觉参与扶贫开发,并涌现出许多好的典型。尤其值得赞誉的是,府谷县有一批民营企业家踊跃回报家乡,累计投入近5亿元支持扶贫开发。需要强调的是,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搞大包大揽,让贫困地区凭借外界资助脱贫致富。而是要通过村企结对、一对一帮扶。这样做,有利于推动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进入贫困地区,促进发展能力最强的组织与发展需求最迫切的群体有效对接;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扶贫开发的载体与格局,使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有利于将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使各种扶贫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益。
问: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有何重要意义?
答:组织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有利于加快贫困地区自然和人口资源开发,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贫困地区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企业塑造良好社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我省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大部署。各级政府、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任务,抓好落实,确保这项惠民工程取得实效。同时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问:千企千村扶助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目标任务又是什么?
答:“千企千村扶助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充分调动国有、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形成多措并举、合力推进、互为支撑的大扶贫格局,帮助贫困地区增强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千企千村扶助行动”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企业参与,政策激励,典型示范;二是全省统筹,综合平衡,就地就近,村企结对;三是分级负责,县为主体,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四是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突出增收。
“千企千村扶助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动员组织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结对帮扶3000-5000个贫困村,通过带信息、带项目、带市场、带技术等多种途径,帮助贫困村寻找致富门路,开发优势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三年内实现帮扶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在自然增长的基础上再增收1000元。
问:在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中,参扶企业的确定范围有哪些?帮扶的主要途径有哪些?结对的原则是什么?
答:参与企业必须是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参照营业规模、资产、盈利水平状况,剔除经营亏损和微利企业,首次动员组织2620个国有、民营企业作为参扶企业。
参扶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拓宽思路,多渠道多形式帮助低收入村群众增加收入。(一)发展主导产业。(二)开展村企合作。(三)促进农民就业。(四)提供金融支持。(五)实施商贸带动。(六)参与民生工程。(七)提高发展能力。
结对的原则是:省、市、县三级按照“村企结对、就地就近、综合平衡”的原则合理结对。兼顾企业发展和意愿,县级企业就近配置;市级企业全市范围统筹配置;中、省企业全省范围统筹配置。对企业的要求主要是参照企业利润指标,对大型、特大型企业适当增加帮扶村数量。原则上,营业收入1-10亿元的企业帮扶2个村;10-50亿元的企业帮扶5个村;5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企业帮扶10个以上贫困村。
问:在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中,参扶企业怎样发展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有哪些?如何开展村企合作?
答:参扶企业可以通过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结合一村一品、一乡一业项目,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绿色经济,推动旅游生态村、历史文化村、商贸特色村建设,培育现代农村服务业,增加经营性收入。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方式,通过发放短期经营性借款、开展小额信贷、建立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等方式,提供生产援助资金、信贷担保、贷款贴息。
促进农民就业渠道就是要加强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组织劳务输出,吸纳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扶持发展手工业、家庭服务业等,帮助农民创业。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和鼓励农民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林权入股分红的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实现村企合作,互利双赢。
问:为了确保千企千村扶助行动能顺利实施,我省都设立了哪些组织机构?对培育企业先进典型有何举措?
答: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了“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商务厅、国资委、工信厅、科技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统计局、工商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旅游局、国防科工办、工商联、慈善协会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扶贫开发办负责联席会议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省政府下乡联县扶贫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县政府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千企千村扶助行动”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是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创举,实施难度大,无经验可循,省上要求各级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培育典型、抓好示范。省上重点抓好20个中省企业帮扶典型,每市抓好10个市属企业典型,每县抓好1—3个帮扶典型。省级有关部门要安排大型企业实施集中连片贫困村板块开发,建立板块开发增收试验示范区。
问:省上在实施千企千村扶助行动中,对各级落实工作责任以及对帮扶行动的考核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上将按照部门牵头、行业管理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对所属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意见》要求,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企业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考核验收。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对企业帮扶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县、乡两级要结合开展“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活动,向每个帮扶的低收入村派驻干部,协助开展工作。各参扶企业要向结对帮扶的低收入村派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驻村开展工作。
考核管理上,省上将充分发挥省级“两联一包”扶贫管理平台的优势,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开发办继续选派扶贫挂职干部,负责扶贫团和企业帮扶工作。把市、县组织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乡两级也要把这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派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企业帮扶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扶贫开发办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座谈,推广工作经验,提升帮扶水平。
问: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我省针对的参扶企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参扶积极性,我省将针对参扶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是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开发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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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hgnwswa 在 2010年9月25日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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