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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2月16日下午11点00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也许再也没有比“安居乐业”这样恬淡自然的生活景象,更令人向往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激烈的竞争让很多人“乐业”不易;更让人们恼心的是,靠做“房奴”、或者倾其所有买来的房子,也因为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常常使他们心生不安。
前不久,上海市在出让土地时附加了一个“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注解,再一次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的热议和争论。
山东网友说,现代社会,财产权是基本权利。拥有私人财产是公民能够安身立业的基础,如果土地使用权能够被轻易“收回”,附着于土地的一切财产就都风雨飘摇,其他权利也会难以保障。武汉网友说, 这个问题事关无数国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人心稳定。
其实,有关住房“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早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就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在各方博弈之后,“物权法”最终没有接受社会公众普遍期望的“无偿自动续期”的诉求,而是只给出了“自动续期”的模糊结论。
规则的模糊,导致了现实中老百姓一波又一波的焦虑。因为这中间有太多的“变数”:比如,自动续期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话,老百姓是不是还要再缴纳一次土地使用权费用呢这样一来,政府是不是有重复收取民众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之嫌呢再比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比如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权,使房产所有人不能自动续期的话,那么公共利益的边界如何鉴定政府在补偿附着于土地上面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标准是什么
所有这些“模糊”的“主动权”,似乎都掌握在政府手里,而缺少了些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和手段。如果就此“模糊”下去的话,会不会在未来的“收回”过程中,出现新的官民冲突这些问题,看来是很难回避的。
基于此,笔者以为,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规则是“模糊”不得的。最好能够及早明确,给老百姓吃一个定心丸,再不要使民众总觉得自己头上时时都在悬着一把“达摩利斯”之剑,让他们焦虑不安。也只有这样,“安居”才能真正让百姓“心安”。
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焦点看,说到底仍然是一个利益问题:一面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一面是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政府只有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其所作所为才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否则就可能演变成一个与民争利的特殊利益集团。很显然,协调好社会成员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防止政府与民争利,是解决好这一问题的核心。
按照这样的思路,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出路,也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其他什么手段。其基本原则是,在宪法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框架下,协调“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关系,使其能够统一,杜绝相互冲突,各说各话。其直接目标是:明确规定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续期”和永久使用的原则;即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权,也必须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使政府保持足够的公共财政能力,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依据我国的国情,可以普遍征收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来源,以此协调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这一原则体现出的基本法理精神应该是:无偿自动续期,永久使用;有偿收回,市场调节;公共利益,科学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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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eimuye 在 2011年2月27日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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